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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2年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呼声已久,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另外,《金融稳定法》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部分,以高效处置风险。

01

法律长效制度「护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

不过,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相较之下,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意在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02

细化国务院金融委等主体责任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方面,《金融稳定法》明确了国务院金融委的主要职责,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主体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其中,《金融稳定法》提出建立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高效执行相关安排。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议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快速决策,按程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方案。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督促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

03

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来说,《金融稳定法》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化解:
(一)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追赃挽损,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二)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
(三)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四)及时澄清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04

新增多种金融风险处置工具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一致,《金融稳定法》将重申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早期纠正和监管职责,以及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并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起草说明中就提出,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在市场化风险处置措施方面,《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例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即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期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

05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目前我国已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且已有相关法律、监管规定明确各类基金的使用规则;相比之下,《金融稳定法》最受关注的,则是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相关安排。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此后相关文件提出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实际上,不论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还是存款保险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保障资金,其运行的基本原则仍是深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降低对央行或公共资金直接处置风险的依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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